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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摘要] 卫医政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拓宽残疾人社会生活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组织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0-04-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中国残联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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