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
[摘要] 卫办疾控函〔201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动态,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已启用。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精防机构;数据质控员;应急医疗处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