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起,国家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我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doc
[发布日期] 2011-05-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服务规范;一一年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