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营造廉洁行医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4-02-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医疗机构;医患双方;法人代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