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卫体改发〔201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的任务要求,按照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我们确定了辽宁省锦州市等100个地级行政区为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现将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布日期] 2016-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公立医院改革;改革;试点城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