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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摘要] 国卫办家庭函〔2016〕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发布日期] 2016-09-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养结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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