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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发布日期] 2011-02-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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