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2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获得我国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批复
[摘要] 国卫医函〔2014〕68号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解决马来西亚籍杨永康在国内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计医政〔2013〕20号)收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已获得我国执业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对于依法获得我国执业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可由其本人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也可由其受聘医疗机构代其办理。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
[发布日期] 2014-04-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医师执业注册;卫生计生委;执业医师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43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