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分8章42条,分别从设置规划、基本功能、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对乡镇卫生院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管理办法》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是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要求转变服务模式,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 卫生部将以《管理办法》的制定印发为契机,加大对有关医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规范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发布日期] 2011-08-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实行;明确乡镇卫生院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