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摘要]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3-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血液透析室;透析治疗区;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