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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四、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制订加工贸易管理...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发布日期] 2016-08-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贸易;加工;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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