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4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商办流通函〔2015〕651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推进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申报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有限公司;物流;物流配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