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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
[发布日期] 1989-04-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标准;标准化;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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