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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先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2-11-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商标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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