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7〕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出版报纸、期刊,其设立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版机构,不得作为《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由设立出版机构的法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07-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广告监管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