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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报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备案材料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下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总局领导指示精神,为准确掌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进一步做好商标代理服务向香港、澳门开放工作,完善相关备案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1-03-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商标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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