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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予以发布。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下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发布日期] 2015-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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