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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第三条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第四条 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第六条 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第八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第九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5-11-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直销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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