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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发布日期] 2007-03-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广告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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