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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摘要]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武工商公[2012]1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可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12-10-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综合政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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