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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公告
[摘要] 关于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公告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是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涉外调查机构,如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在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发布日期] 2007-07-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涉外调查许可证;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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