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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于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规范统计从业资格相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反映,对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即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问题,《办法》规定得不够明确。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局经认真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发布日期] 2006-04-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统计从业资格;统计类专业;从事统计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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