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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的通告
[摘要] 关于启用“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的通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经济普查工作的认知度,统一、规范“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的使用与管理,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从即日起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启用“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
[发布日期] 2008-02-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工作;普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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