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将国产保健食品吸收合并等批准证书变更事项纳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系统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因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分立全资子公司等导致证书持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2011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明确相关变更程序和资料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上述变更事项统一纳入保健食品注册审评管理系统管理。申报程序按照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程序执行,申报资料项目按照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文件执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相关申请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审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