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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编制本局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药品监督管理法...(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局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药品监督管理...(四)提出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建议;(五)修订、废止规章;(六)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七)其它立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一)是否符合立法法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三)是否与其他相关规章内容相协调;(四)是否符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规定,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三)立法草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二)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四)经局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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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局令第33号)
[摘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于2002年4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政策法规司;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单位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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