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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临床试验方案;(二)研究者手册;(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七)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一)严重不良事件;(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三)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四)试验过程、期限;(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十)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一)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二)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在知情过程中应当有一名见...(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一)一般信息;(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三)试验目的;(四)试验设计;(五)安全性评价方法;(六)有效性评价方法;(七)统计学考虑;(八)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九)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十二)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十三)财务和保险;(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一)试验方案由申办者组织制定并经各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讨...(二)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三)各临床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同期开展和结束临床试验;(四)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样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理由;(五)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培训的计划与培训记录要求;(六)建立试验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尤其明确要求各临床...(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当分别出具临床...(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六)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治疗和保险...(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接受。(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三)不同意;(四)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一)申办者、研究者基本信息;(二)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三)支持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四)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制造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声...(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并接受监查、核...(二)遵循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三)保留与试验有关的基本文件不少于法定时间,直至申办者通知临床...(四)申办者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五)试验用医疗器械应当质量合格,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以及贴有...(六)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试验用...(一)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遵循有关法规...(三)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四)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者...(五)确认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或者不依从知情同意书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六)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七)监查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以及运输、接收、储...(八)监督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九)确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为最新版本。(十)每次监查后应当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应当包括监查员姓名、监查...(一)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二)具有试验用医疗器械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应当经过有...(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  第六十二条 临床试验...(一)所使用的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二)每个受试者相关的病史以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三)每个受试者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时...(四)记录者的签名以及日期。  第八十一条 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一)试验用医疗器械运送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或...(二)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三)监查报告、核查报告;(四)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一)一般信息;(二)摘要;(三)简介;(四)临床试验目的;(五)临床试验方法;(六)临床试验内容;(七)临床一般资料;(八)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或者对照诊疗方法;(九)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十)临床评价标准;(十一)临床试验的组织结构;(十二)伦理情况说明;(十三)临床试验结果;(十四)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十五)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讨论,尤其是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十六)临床试验结论;(十七)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十八)试验人员名单;(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十六条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研...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摘要]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6-03-2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方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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