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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原由总局实施的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省级发证产品范围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生产许可;相关产品生产;产品生产许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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