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在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试制并完成有...(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验申请生产企业或车间《药品生产企业...(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生产现场(重点考核样品来源、有...(四)省级药品检验所在接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仿制药品检验通知...(五)凡需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后,在仿制药品申请表上填写...(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对同意仿制的药品编排统一的批准文...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通...
关于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
关于认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一...
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
关于2008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全国...
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关于颜江瑛任职的通知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局令第5号)
[摘要]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1999-04-2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仿制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省级药品监督
[时效性] Lapsed
浏览次数:
115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