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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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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摘要]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发布日期] 1989-11-1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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