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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3号
[发布日期] 2010-03-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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