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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确认...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发布日期] 2015-11-2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从业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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