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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增加深圳市和珠海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深圳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珠海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单位可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深圳和珠海二市组织药品进口并办理报验手续。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进口药品;药品;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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