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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令禁止生产...(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四、...(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科学、真实;(三)广告主的资格是否合法;(四)没有对广告成品进行审查的,要调回广告成品进行复审;
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乃至生命健康,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目前,药品广告违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落实资格审查、初审、终审、复审、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移送查处等程序规定。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广告必须是广告成品,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
[发布日期] 2000-11-2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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