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批复
[摘要] 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冀卫药字[1998]第1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已有明确规定。各 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配制制剂的和 违法销售、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医疗单位配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