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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四)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八)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九)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四、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一)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二)近半年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 (四)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五)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六)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明...(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八)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六、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
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年下半年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情况,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换证工作;药品;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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