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总局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依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就上述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许可整合后,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条件等事项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