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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2005年7月1日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产品,...(二)2005年7月1日以前已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三)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正在研究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检验...(二)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应当同时...(二)改变产品名称、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和进口保健食品改变中国境...(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应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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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实施,现将《办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的学习与培训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检验机构承担;保健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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