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8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告》(2015年第20号),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企业开展自检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含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银杏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按通告要求,对本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所有批次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和银杏叶胶囊逐批进行检验(包括已召回批次和未召回批次),并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企业自检不晚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同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包括合格与不合格的)。其中,凡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召回已上市产品,召回信息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5、第17号召回及正在召回的药品,凡检验不合格的,还要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原料购进企业、数量,用于生产产品的批次,并向社会公布。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银杏叶药品;企业;食品药品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