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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等40个单位“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高贵玲等10名同志“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追授吴新亚、吴华同志“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把荣誉作为新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发布日期] 2012-12-1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荣誉称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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