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的通知
[摘要] (说明: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5号令)、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施行后相应执行新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为鼓励创新,规范生物制品的研制,加强新生物制品审批的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行了修订,于1999年4月1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号令颁发,为贯彻实施新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研制单位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