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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事...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审批制度。第四条 生产企业可凭新产品证书申办产品注册。第五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及时...第七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在进行临床试用前,应按照《医疗...第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开...第十条 申请者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结论有异议的...第十一条 新产品证书丢失,申请者提供承担法律责任的声...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新产品申请时,提供...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局令第17号)
[摘要] (说明:已被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于2000年2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0-04-1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国家药品监督;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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