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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广告;国家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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