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研究决定,2006年开始对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审核和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换证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现将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至2006年10月31日结束。
[发布日期] 2005-12-1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生产;换证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