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安宁”等违法药品广告的通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近一年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但目前个别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仍在继续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公众健康安全、合理用药造成误导。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季度检查监测发现,“益安宁”、“气血固本口服液”等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且广告内容多处违法;“心宁片”、“宫瘤宁片”、“冠心七味片”等处方药广告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予以通报。本通报下发后,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依法撤销以上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查申请。各级二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查处以上违法药品广告,对继续发布撤销广告审批文号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发布日期] 2005-12-16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违法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益安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