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1994年换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将满,为做好换发新证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一期换证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履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中有关依法核发许可证的职能。为此,我局将对换证工作做出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在此之前,各省(区、市) 不得自行进行换发新证工作。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持证单位所在省(区、市)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可适当延长其有效期限,待我局对换证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后,再按规定程式开展正式换证工作。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换证工作;管理部门;经营企业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