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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产品中文名称;产品批准证书;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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