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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对已按规定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制备行为是否符合...(二)对开展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业务,但未按规定备案的医疗机...(三)对开展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调剂和新制剂制备业务,但未按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类含短半衰期正电子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用于疾病诊断、疗效评价和脏器功能研究等领域。由于正电子核素的半衰期较短(一般不超过2小时),生产企业难以实现异地供应,目前多为医疗机构自行制备和使用。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为加强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对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制备情况开展自查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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