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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我司在审查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且申报资料中缺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后经国家局备案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
[发布日期] 2009-10-2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家局备案;要求申请人;证明资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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