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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疗器械检测对象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至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所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西路1号”114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工业区”2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工业园东南路2号”68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3赋安科技大楼西侧106室”15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60号”19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5-14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检测资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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