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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已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和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普通食品;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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